2007年11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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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刑期不长,但足以影响一个犯人的改造态度
监检法三家为“7个月”较真
本报记者 蔡亮 通讯员 黄新明

  本报讯 近日,浙江第五监狱服刑人员杨某为再次收到省高级法院下达给他的刑事裁定书而欣喜不已,因为这份裁定书终于让他解开了心中的疙瘩:他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起算日不仅得到了最终确认,还被提早了7个月。
  杨某因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5年8月19日,他被送到省五监服刑。当时,杨某的执行通知书写明,他的死缓起算日为2005年8月17日。
  今年7月30日,省五监收到了关于将杨某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可出人意料的是,这份执行通知书上杨某的死缓起算日是2005年1月20日,与前一份上的日子差了近7个月。
  “怎么会出现两个日期?如果今后我再次被减刑,又该按照哪个日期来计算刑期呢?”事关自己的刑期,法律知识匮乏的杨某只得求助于监管民警。这一情况也引起了监狱方面的高度重视,因为如果刑期确实计算有误且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不仅会给服刑人员今后减刑带来一系列的麻烦,还将严重影响他们的改造态度和效果。因此,监狱及时把这一情况反馈给驻监检察室。
  驻监检察室立即开展调查。驻监检察官首先找到杨某,询问他的案情。随后,检察人员又查阅了大量相关档案和材料,并多次与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系,了解情况。   
  经过详尽调查,检察人员认为,杨某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省高院对其作出死缓判决的日期是2005年1月20日。而根据法律规定,死缓起算日应为刑事判决确定之日。因此,第二份执行通知书上的死缓起算日才是正确的。
  检察人员把这一情况提交给了省高级法院,并提出了纠正意见。省高院审查后,重新下发了刑事裁定书,确认杨某的死缓起算期为2005年1月20日,并对先前有关法律文书上的错误进行了纠正。杨某激动地说:“虽然7个月时间不算长,但对我来说很重要。今后再次遇到减刑,我心里就不会有疙瘩了。这件事让我看到了司法机关和改造机关对服刑人员的高度责任心,使我的改造信心更足了。”
  据了解,近年来,驻五监检察室加大监督力度,对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中出现的刑期计算、罪名等错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既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